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凤凰新村热力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朝阳市凤凰新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嘎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路13号楼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与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查封了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宝乡嘎岔村朝阳市××号的锅炉及配套附属设施,于2022年11月2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32万股及分红收益,同日依法轮候冻结了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朝阳市凤凰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元及分红收益,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凯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1400万元及分红收益,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5000万元及分红收益。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了中宏龙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递家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050000股。上述查封财产均暂不宜处置或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华政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