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1民初3175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0日生,蒙古族,电焊工,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8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系**女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诉称,1.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2312.5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2.依法判令**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待鉴定结论做出后再明确赔偿数额;3.依法判令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底,**受雇于**,到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承包的环保工程项目中从事焊工工作,该项目位于鹤岗市宝泉岭,工资为300元/天。2019年11月5日**上工期间被高处拆卸掉落的彩钢瓦砸伤,后被送至鹤岗市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二级护理12天后出院,**支付了全部住院费。**伤势确诊为颈部损伤、颅内静脉挫裂伤、颈外静脉撕裂伤等。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前**,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