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采砂场。
法定代表人:齐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11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滨县盛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对本案全部执行款的归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执115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天麒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许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