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抗4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齐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
申诉人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终2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20]2300000015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张宏宇
审 判 员 罗林成
审 判 员 赵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芳百
书 记 员 何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