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143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鹤岗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岗市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