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02执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新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牟善国,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益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创新公司与万和公司、牟善国、全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五个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五个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名下200处车位,于2018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万和公司名下的、200处车位中的70处车位(详见牡宝昌房估2017他字3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网上公开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都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新创新公司已按流拍价人民币7,350,000.00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部分欠款。因万和公司、牟善国、全益公司、***、***暂时再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创新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待被执行人万和公司、牟善国、全益公司、***、***再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翟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