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公益新村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蠡园管委会)、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锡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文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大箕山工程的工程款5430327元;蠡园管委会在欠付的工程款2901982元范围内对文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文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金色渔港工程的工程款9536451元;蠡园管委会在欠付的工程款6516451元范围内对文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蠡园管委会已将其所负的连带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对文博公司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文博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且未对本院执行调查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锡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