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民诉保字第0006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大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公益新村4号。
法定代表人*小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