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抗12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向阳路北段西侧九委。
法定代表人:栾志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摆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冶,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9]2300000019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罗林成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