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初1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
被告: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松滨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冶,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