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执异3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2013年2月1日出生,学生,住绥滨县。
法定代理人:姚某,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职业个体,住绥滨县。
申请执行人: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东段摆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治,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松滨大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栾志民,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绥滨县光明家园十四号楼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十四号楼门19号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两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请求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7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光明家园十四号楼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十四号楼门19号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两处房屋产归还异议人。2017年8月4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光明家园十四号楼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十四号楼门19号门市(面积合计119.65平方米)出卖给**,双方于当日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绥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中心进行销售备案登记,《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存根》并加盖有“绥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中心合同专用章。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二百零七条、二百零九条、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提出案涉房系异议人善意购买人,本院无权查封,已侵犯其合法财产。
本院查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2015)绥商初268号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840,414.01元,利息1,378,899.24元,本息合计9,219,313.25元。二、原告绥滨县众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所承建被告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9年9月12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4执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绥滨县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光明家园十四号楼门市(一层面积39.29平方米、二层80.36平方米,合计119.65平方米)、十四××号门市(西数第二室,一层面积39.29平方米、二层80.36平方米,合计119.65平方米)两处房屋。2021年11月10日异议人**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两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是该两处房屋所有权人,并提供了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存根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就该两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需具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之外,完成不动产登记亦属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本案中的案涉房屋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动产,不能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判断权属,《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光明家园14#0单元000114室和14#0单元000119室的《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只能证明其可以去产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房屋备案登记,异议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刘延霞
审判员  李庆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钟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