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任啓发与***、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3民初432号
原告:任啓发,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任啓发与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任啓发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啓发因与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啓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任啓发负担。
审判长马佳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