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借***申请执行***、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524执253号
***、***、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黑05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诉讼费11647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饶河县小佳河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615500元、执行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存款56863元,共计672363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666300元,交纳执行费6063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黑052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