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4民终2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39委蔬园乡果品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于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
法定代表人:胡国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黑龙江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家乐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德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家乐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李金龙,被上诉人城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野、王贺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家乐食品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上诉人将包含食品车间、办公室在内整幢楼房的所有工程,整体承包给了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两份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还签订了其他与整栋楼房施工无关的其他小工程的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0以上以下(整幢楼房的地上地下部分)所有工程均属于被上诉人的施工范围。总工程款365万元均已经支付完毕。本案中涉及到的地沟工程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整幢楼房的地下部分,包括在双方约定的“±0以上以下所有工程”内,因此,被上诉人不能单独向上诉人主张所谓的地沟工程款。2、本案中涉及到的所谓“会议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首先,这份记录是上诉人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情况笔记性质的自行记录,是从自己个人角度单方面的记载,不是合同,更不是确认相关事项的记录,对外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其次,这份记录没有任何的参会人员的签名,更没有上诉人签章,也无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该记录只是表明几方协商工程进展情况,并没有确认相关事实,更不能证明几方对工程及工程款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综上,该份会议记录不能证明上诉人同意额外支付被上诉人210,000元的工程款。
城德建筑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承包的都是上诉人部分工程,并没有整体承包上诉人的工程,被上诉人每次承建上诉人的工程双方都签订了书面合同,每个合同都是部分工程,部分工程中并不包含地沟工程,并且为了确定地沟工程系单独定价,上诉人、被上诉人和身为第三方的监理召开了会议,确定了被上诉人承建的地沟工程价款为210,000元,三方均在会议记录上进行了签字认可。
城德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8,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后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米家乐食品车间(基础)±0以下;1.3工程地点:鹤岗市工农区发展路(原果品公司位置);1.4结构形式:基础分部工程:钢筋砼基础(±0以下);1.5工程内容:土方挖土、回填土、灌注桩、承台梁、拉结梁、独立钢筋砼柱;1.6厂房具体建筑面积(占地面积)4300平方米。二、工程造价:±0以下部分、乙方一口价壹佰壹拾万包死。三、承包方式:乙方大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工程),无论市场、人工、材料出现调整和波动,本合同约定的承包造价不变。四、工程工期:33天,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0日,
如果在施工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工程正常施工,工期顺延。五、拨款方式:乙方全额垫付工程款,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七、质量保修:质量保修按合同价款5%扣留保修金,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内无利息,质量保修按照国家现规定执行(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返还保修金。八、工程竣工后符合合同中的全部条件,甲方予以结账。之后双方又签订了6份施工合同。现工程已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另查明,2018年4月20日被告方召开了商定米家乐食品车间地沟工程会议,会议决定将米家乐食品车间地沟工程发包给原告,商定价款为210,000元,参会人员有原告方项目经理李野、张洪久,被告方于老板、于总经理、徐总经理、张老板及项目经理王忠清,工程监理工程师啜世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工程款纠纷,原告城德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了被告米家乐食品公司食品车间地沟工程,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施工的地沟工程是否包含在2017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被告将米家乐食品车间工程分项发包给原告,先后签订了多份合同,2017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写到工程名称为米家乐食品车间(基础)±0以下;工程内容为土方挖土、回填土、灌注桩、承台梁、拉结梁、独立钢筋砼柱。工程内容项目中没体现地沟工程。该工程价款为1,100,000元已支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并完成了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完成了地沟工程,合同履行完毕。该会议记录系被告的项目经理记录,结合本案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双方就地沟工程商定的价格为210,000元(未含税)。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支付工程款21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地沟工程款210,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城德建筑公司主张210,000元的地沟工程款问题。根据城德建筑公司与上诉人米家乐食品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虽然第一份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米家乐食品车间(基础)±0以下,工程造价:±0以下部分、乙方一口价壹佰壹拾万包死。但该份合同中的±0以下部分在合同工程内容中体现为“土方挖土、回填土、灌注桩、承台梁、拉结梁、独立钢筋砼柱,”并没有体现本案争议的地沟工程。同时根据米家乐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在2018年4月20日所做的工作记录,该记录虽然没有双方的签字,但因该记录为米家乐公司的工作人员所记,且记录中记载“双方商定地沟工程的价格,最后商定甲方出21万未含税,李野同意税单算”等内容,故结合合同内容能够进一步证实城德建筑公司主张的210,000元地沟工程款,并不包括在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
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因此米家乐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米家乐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