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民初665号
原告: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撤诉,并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