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3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华夏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城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向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下发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不准许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缓交诉讼费申请。同时限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至今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