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202民初3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彤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家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