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彬(***丈夫),男,汉族,无职业,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超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