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友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建设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吕日升,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龙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因本案未能及时执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齐执交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4年6月27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自动履行。随后,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项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执恢1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边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