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锅炉总厂下岗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新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经庭审查明,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6月9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齐劳人仲不字(2021)第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办理退休手续涉及退休条件审核认定问题,
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予以审查,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