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632号
原告:武彬,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武彬与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武彬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彬负担。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