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632号 原告:武彬,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武彬与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武彬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彬负担。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