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3142号
原告:*****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耿彬,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691.30元,退予*****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3666.30元。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