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2民初3142号 原告:*****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耿彬,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哈尔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691.30元,退予*****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3666.30元。 审判员 李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