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2民终2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2)黑02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确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的工作档案中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丢失;2.请求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补办丢失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资料;3.上诉费由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于1982年在原齐***锅炉总厂三车间工作担任铆工,1993年后,到天车挂钩等工作。原齐***锅炉总厂于1997年8月进入破产程序,于1999年资产重组成立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份去办理退休没有成功,原因齐***锅炉总厂1984年、1985年的工资台账丢失,因工厂其自身原因使其原有工资台账丢失,2022年7月29日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齐***市锅炉总厂破产后移交的工资档案资料中,没有找到齐***锅炉总厂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情况属实。而且***还是因破产改制成为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能证实***一直在该厂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一辈子,只是因为没有这两年的工资台账无法退休,现经咨询律师了解,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审理齐***锅炉总厂的破产案件,其中就有破产卷宗中就有相应的员工工资台账也包含***退休所需的1984年和1985年职工工资,***依据此就可以办理退休,颐养天年。现***申请法院调取齐***锅炉总厂的破产案件的相应卷宗,用以查清本案事实。
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的事实有误,1997年锅炉总厂破产,1998年其公司接手锅炉总厂,***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与其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二、***到达退休年龄后,龙沙区人社局认为其没有案涉两年台账而不能办理退休。其公司在***入股的时候就没有收到齐***锅炉总厂的台账,其公司也多次寻找该台账,也没有找到。***的事情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没有义务给***办理退休手续。综上,***的情况不是其公司的过错导致的,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的工作档案中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丢失;2.请求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补办丢失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资料;3.案件受理费由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1月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5920000元,其中法人股为齐***市信托投资公司以流动资产投入5860000元,个人股为***等7人以货币的形式投入60000元,齐***锅炉总厂将其所有位于**××××号的部分房产无偿提供给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齐***锅炉总厂于1997年宣告破产,齐***锅炉总厂职工受偿齐***锅炉总厂实物资产,破产职工***等29人以受偿的实物资产成为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故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999年增加了16910500元。***称其于1982年开始在齐***锅炉总厂工作,下岗后其档案由个人保存,因需要办理退休将个人档案移交到办理退休的相关部门,但因***个人档案中没有1984年和1985年工资情况的材料,故未能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于2022年5月27日向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的工作档案中1984年和1985年的工作台账丢失,并请求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补办丢失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资料。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齐劳人仲不字(2022)第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经查明,***没有在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过,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保存过***的个人档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与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单位是齐***锅炉总厂,其档案在其从齐***锅炉总厂下岗后由其个人保存,且根据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情况,无法认定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补办***个人档案材料的义务,故***主张确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档案中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丢失,并要求补办丢失的工资台账的诉求,无充分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找到***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情况属实。双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不能证明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具有保管义务,故本院不予认定。***向本院提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一份,拟证明***系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是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该公司具有保管***的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的义务。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虽然***系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不能证明其与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的原工作单位是齐***锅炉总厂,其档案在其从齐***锅炉总厂下岗后由其个人保存,且齐***锅炉总厂破产后,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接收齐***锅炉总厂的资产和部分职工,并不包括***。虽然***系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认定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补办***个人档案材料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查阅齐***锅炉总厂破产卷宗,并无***任何年份的工资台账。故一审法院驳回***主张确认齐***市北方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档案中1984年和1985年的工资台账丢失,并要求补办丢失的工资台账的诉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 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