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9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锋。
被执行人:陆忠军,男性,1969年4月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依据(2019)黑04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31856.50元。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业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白丽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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