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吴慧,系黑龙江如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经理。
***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2022)黑04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253.31元,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237,253.3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40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白 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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