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一组团6号楼5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乾康医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山肛肠医院债权尚未结算,现终结执行,待双方债务结算完毕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3执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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