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民初954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团**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经理。
原告李云锋与被告***、***、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云锋以被告***因疫情原因不能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0元,由原告李云锋负担。
审判员  孙建业
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张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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