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团**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9430.00元。现经网络查控,银行内无存款,无证券。经传统查控,无房产,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现已限制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锋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业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白丽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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