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一组团6号楼5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宝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麓林山民族小区2#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柏杨,职务主任。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所依据的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黑民再2号民事裁定书所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3执7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建 业
审判员 李晶审判员白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耀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