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302256729069646。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已去世)。
公司股东:杨万财、梅连春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农垦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龙祥宾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330077586675039。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农垦东方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场直南福小区**商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33007578680954J。
法定代表人:单跃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甘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的建筑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为甘查哈阳农场,其不动产登记机构甘不动产登记中心,故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甘查哈阳农场的行政区划归甘行政区划管理,被上诉人**哈尔农垦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农垦东方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以及管理机关均是甘市场监督管理局,二被上诉人主张归九三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甘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被上诉人**哈尔农垦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农垦东方博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承建的位于甘查哈阳农场南福丽水园小区的工程,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不动产建设施工地位于甘查哈阳农场,甘查哈阳农场行政区划归属于黑龙江省甘,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22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平
审判员 宋艳华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