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审查执行。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扎兰屯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协助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已经交付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甘南县六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宝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