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8111民初1390号
原告: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3009100004176,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西大直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凌文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718406798Q,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代滨江,职务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宇,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司法科工作人员。
原告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及被告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以下简称闫家岗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被告闫家岗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508653.42元;2.请求被告偿还欠款3607473.32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月利率0.47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7月30日以3607473.32元为本金(按银行利率4.7%计算),共计508653.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起原告公司开始为被告进行基础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建设及维修修建公厕等工程,到2017年8月工程结束。被告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分批将工程款打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实际给付,后原告诉至法院,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24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付工程款3607473.32元,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闫家岗农场辩称:对于原告欠款金额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标明利息支付事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企业询证函》、(2020)黑811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的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
自2013年5月起原告公司开始为被告进行基础工程建设。至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以《企业询证函》的形式对账,被告认可欠付原告4103981.32元。2019年6月27日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另行对利息部分主张权利,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607473.32元。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数额3607473.32元,已被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以(2019)黑811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院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企业询证函》确定的工程款对账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故利息的起算日期应调整为从后一日计算,原告要求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止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合有法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院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已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依据上述两个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自2017年10月29起日至2020年7月30日止,以3607473.32元为基数,原告应得利息为445648.56元。(后附计算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院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445648.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86.54元,由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负担7785.80元,由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0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  徐艳慧
审判员  夏晓红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