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欣,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景阳,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因与被申请人李景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世伟
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
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