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绥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阳,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7294806-4,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西大直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凌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欣,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阳与被执行人绥化农垦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景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永宽
审判员 王晓虎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