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万润华城置业异议任宝财与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702执异字第2号
案外人伊春市万润华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宝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
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任宝财与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院向其的下发限期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限期追回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伊春市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5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伊春市万润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称,1、其公司于2011年与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工程完工后,其公司扣留了15万元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在工程质保期间,由于存在质量缺陷,用该项目质保金进行维修维护,发生费用164,420.00元已明显超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3、其公司不是擅自动用冻结资金,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其公司合理使用该项目的质保金。
经查明,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案外人伊春市万润华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黑0702执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万元,对于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予以签收。2019年3月19日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2015年,由于房屋漏雨漏水等情况频频出现,其公司使用了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维护工作,共计产生费用164420.00元,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已全部用于该建设项目维修工程。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案外人送达了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案外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关于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款及人工费收据6张,共计金额为164,420.00元,但上述票据中金额为21600.00元、8,300.00元、18,510.00三张费用票据记载的时间为本院向案外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如果上述费用已在本院扣留款项前支出,那么案外人应在本院送达裁定时即提出说明,而不是在本院要求扣划上述款项后再提出说明。且上述6张费用票据中无法体现上述款项系案外人从保证金予以支付。另外工程质量保证金系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中案外人未向本院出具承包人即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缺陷及缺陷责任期内用于维修的相关证据。综上,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伊春市万润华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