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702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翠峦区。
被告: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滨,职务总经理。
原告葛成林与被告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葛成林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