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宝财与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7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任宝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
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滨,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宝财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