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7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亲水家园四期FG栋2-5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第三人:黑龙江省隆江金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北郡小区9号楼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江金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