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7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亲水家园四期FG栋2-5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第三人:黑龙江省隆江金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北郡小区9号楼18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江金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