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林业局贮木场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亲水家园四期2-6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56元,减半收取378.2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