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林业局贮木场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亲水家园四期2-6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56元,减半收取378.28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