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初997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
负责人:任立春,职务:经理。
被告: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于占文,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伊春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小春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00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闻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