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馨福嘉园综合楼一层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馨福嘉园综合楼一层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然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博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然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民终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然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过备案,并非“黑合同”。(二)博然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与博然开发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单》,双方在结算时,博然建筑公司大幅度减少垫资利息,符合建筑行业结算惯例。(三)案涉1号楼建设工程提前完工,2号楼建设工程系因博然开发公司的原因而未能提前完工,博然建筑公司主张提前完工奖励合理。(四)博然建筑公司垫资进行工程施工系因博然开发公司资金短缺,无力按约支付工程款。因此,博然建筑公司要求博然开发公司支付利息,并在结算时将利率由20%减至15%,至结算日的垫资利息在双方工程结算时已结算完毕。双方对博然开发公司按月利率2%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不存在重复计算利息的问题。(五)关于案涉工程施工范围,博然建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图纸邮寄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其未予提供错误。(六)案涉《施工合同》签订时**作为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甲乙双方处加盖名章,这一情况并不影响本案审理。博然建筑公司因招投标交付材料未及时更改法定代表人,故施工合同加盖**的印鉴,以完成相关合同签订、手续的办理等事项。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博然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博然开发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同意给付所欠工程款,但缺乏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博然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在双方就案涉工程款价款无争议但未提交施工原始资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支持博然建筑公司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自认外,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案件其他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博然建筑公司要求以双方自认的《书香雅苑工程款结算单》《和解协议》以及鉴定报告确定本案工程款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定中标合同。二审法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自认内容提出了七项疑点,具体为:1.《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款项差异巨大;2.博然开发公司不行使法定权利抗辩反而认可高额价款;3.博然开发公司未审核鉴定报告即认可价款;4.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工程结算单》《和解协议》约定了给予提前完工奖励;5.双方重复约定高额垫付款利息;6.中标合同与结算单施工范围明显不一致;7.中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均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工程款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具体数额等,应以客观的工程施工资料诸如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单、材料票据、支付凭证、验收记录等为基础,在此等证据基础上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并适用法律予以裁判。博然建筑公司在一、二审长达近两年时间内,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坚持要求径行按《书香雅苑工程款结算单》等当事人自认材料认定本案施工范围以及工程款数额,该诉讼行为直接导致二审法院在案件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客观判断并认定案件事实,对此,二审法院以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工程价款为由未予支持博然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博然建筑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