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恢398号
申请执行人:***,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局。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博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8109执恢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 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