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54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8216052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
负责人高波。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8756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
被执行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6444T,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A2区4层商402。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被执行人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699408615Y,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顺飞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001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东村。
法定代表人韦久州。
被执行人缪月珍,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萧耿,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安华,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缪月珍、陈萧耿、陈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40314.69元及罚息、复利。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缪月珍、陈萧耿、陈安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8辆,被执行人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1辆,本院均已另案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陈萧耿、缪月珍名下有位于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一品公寓的房产一处,本院已另案查封。截止2020年7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缪月珍、陈萧耿、陈安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缪月珍、陈萧耿、陈安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缪月珍、陈萧耿、陈安华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54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