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20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组织机构代码:668037786。
法定代表人陈红彦。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萧山区萧绍东路**织机构代码:704276080。
法定代表人韦久州。
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构代码:712518756。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
被执行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商402构代码:744896444。
法定代表人卢鹏飞。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住所地萧山区临浦镇苎东村代码:757240014。
法定代表人韦久州。
被执行人陈萧耿,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萧山区。
被执行人缪月珍,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住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恩可,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萧山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984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64685.6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294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股权、收益类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恩可名下位于萧山区××镇××广场××座××公寓××室不动产,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已退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找无果。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对法定代表人董建伟罚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来本院参与研判,并通过移动微法院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59154473.6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萧耿、缪月珍、陈恩可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2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小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佳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