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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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6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150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西湖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建兵。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00142,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东村
法定代表人:韦久州。
被执行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6444T,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商402
法定代表人:卢鹏飞。
被执行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187567,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span>
法定代表人:董建伟。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缪月珍,身份证号码XXX,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缪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47784.25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宣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截止2021年1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6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