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26民初836号
原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华,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住所地:浦江县新华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建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才干,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70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
审 判 长  王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