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316号之一
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尤希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8层8008。
法定代表人:陈振学。
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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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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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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