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31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尤希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8层8008。
法定代表人:陈振学。
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03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上海全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撤回本案起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佳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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