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31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龙山村原施宅茶厂。
法定代表人:薛明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庭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8层8008。
法定代表人:陈振学。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原告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景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3165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8,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申请人德清天星岗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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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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