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2财保32号
申请人:***,男,仡佬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正安县。
被申请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见龙洞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27360697。
法定代表人:谢远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78239.33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公司以编号为6615492021520160001068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1778239.3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公司以编号为6615492021520160001068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六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益